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4执24-1号申请执行人柳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辛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柳某某,男,汉族。本院执行的柳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阎民初字第0131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柳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涉及案件标的5700元,案件受理费139.5元,承担执行费50元,合计588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柳某某银行存款5889.5元元依法扣划至本院执行账户,且已向申请执行人柳某某发还案款5889.5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4第2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白凌河执 行 员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陈六三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