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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6民初259号

文安县丰田板厂与宋亚军、昌吉华业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文安县丰田板厂,宋亚军,昌吉华业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6民初259号原告文安县丰田板厂,住所地:文安县滩里镇杨管营村。经营者:陈新田。被告宋亚军。被告昌吉华业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北京北路251号。

原告文安县丰田板厂诉被告宋亚军、昌吉华业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由行使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权利的行使并不损害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安县丰田板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470元由原告文安县丰田板厂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陈国志二0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田凯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