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45号
原告:陈晓波,居民。
委托代理人:褚阳松,浙江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大润,农民。
被告:胡福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波诉被告谢大润、胡福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晓波负担。
审 判 长 童文建
代理
审判员 赵苑池
人民陪审员 鲍明园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
书 记员 谢梦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