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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45号

陈晓波与谢大润、胡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晓波,谢大润,胡福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45号

原告:陈晓波,居民。

委托代理人:褚阳松,浙江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大润,农民。

被告:胡福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波诉被告谢大润、胡福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晓波负担。

审 判 长  童文建

代理

审判员  赵苑池

人民陪审员  鲍明园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

书 记员  谢梦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