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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2196号之二

唐桂军与黎栩伶、罗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4-12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唐桂军,黎栩伶,罗忠辉,黎创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2196号之二原告唐桂军,男,汉族,1984年6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代理人袁晓琴、谢妙芳,分别系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黎栩伶,女,汉族,1984年8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被告罗忠辉,男,汉族,1982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被告黎创志,男,汉族,1960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廖广嘉,系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桂军诉被告黎栩伶、罗忠辉、黎创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通知原告唐桂军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但原告没有按照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的有关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敬棠

审 判 员  周汝丽

人民陪审员  黄洁文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