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600号原告福建省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法定代表人梁祖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艺鸣、黄敬乐,该公司职员。被告苏学瑜,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
原告福建省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与被告苏学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简易程序审理认为,原告没有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得意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林见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