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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执字第1446号

黄文菊、陈亚波、陈越与唐永贵、严国宇等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3-27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文菊,陈亚波,陈越,严国宇,唐永贵,曾德均,曾庆华,杨家福,郭文超,刘昌华,赵伟旭,王远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1446号申请执行人黄文菊,女,195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申请执行人陈亚波,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越,女,1988年8月10日,汉族。被执行人严国宇,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被执行人唐永贵,男,195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被执行人曾德均,男,195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被执行人曾庆华,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安顺市人。被执行人杨家福,男,1955年5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被执行人郭文超,男,195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被执行人刘昌华,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人。被执行人赵伟旭,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被执行人王远刚,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严国宇赔偿40779.2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王远刚赔偿13593.06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唐永贵、曾德均、曾庆华、杨家福、郭文超、刘昌华、赵伟旭分别赔偿11651.2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执行费87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远刚已履行了义务,其余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梁仕刚

审判员  刘远贵

审判员  夏显波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冉启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