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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执56号

成正林与周金元、周金森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成正林,周金元,周金森,吴洪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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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56号申请执行人成正林,居民。被执行人周金元,居民。被执行人周金森,居民。被执行人吴洪生,居民。申请执行人成正林与被执行人周金森、吴洪生、周金元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都潘民初字第00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5)都潘民初字第004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兆华

审 判 员  洪 星助理

审判员  刘云鹏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韩翀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