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年西民(知)初字第22987号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齐向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姚克枫,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毅,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9层02房间。法定代表人周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静传,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丹丹,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9层01房间。法定代表人洪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静传,同上。委托代理人徐丹丹,同上。
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科技公司)诉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信息公司)、被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被告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理,于2015年9月15日裁定驳回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奇虎科技公司委托代理人姚克枫、罗毅,被告搜狗信息公司、被告搜狗科技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静传、徐丹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奇虎科技公司起诉称:原告是中国领先的互联网安全产品、杀毒产品及服务供应商,是360品牌的权利人,原告享有权利并经营的网络产品包括:360浏览器、360安全卫士、360杀毒、360保险箱、360搜索、360优化大师等360系列产品。360产品自推出以来,已经受到了数亿网民广泛地接受(下载安装)和欢迎,并在社会上保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原告工商营业执照显示,原告经营范围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设计、制作、发布广告;销售通讯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被告搜狗信息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显示经营业务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利用互联网经营美术娱乐产品、演出剧(节)目、动漫产品,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技术开发、咨询等。被告搜狗科技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显示经营业务包括:研究、开发网络技术、电子出版技术、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系统集成,销售自行研发的软件产品,提供自行研发产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技术培训,批发通讯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等。就经营关系方面,根据原告与二被告经营范围来看,双方存在业务重合,拥有相同的利益市场,具有竞争关系。从运营的网站及产品来看,原告开发经营360浏览器、360安全卫士等网络安全产品;二被告共同开发和经营的搜狗浏览器,同属于网络安全产品,因此,原告与二被告经营同类网络产品,拥有相同产品需求的目标用户群体,双方均是互联网行业经营者,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原告发现,二被告针对原告实施了以下不正当行为:1、搜狗输入法对用户恶意弹窗,内容为:“上网垃圾文件过多,请立即清理”,并设置“一键清理”键,当用户点击“一键清理”后,搜狗高速浏览器自动安装在用户电脑中;2、搜狗输入法软件对用户恶意弹窗,内容为“插件和上网垃圾,超过100M啦!”并设置有“一键清理优化”键,误导用户点击此键,当用户点击“一键清理优化”后,一点浏览器自动安装在用户电脑中;3、搜狗输入法软件对用户恶意弹窗,弹窗内容为“您的电脑桌面很久没有更换了”,并设置有“立即更换”键,误导用户点击此键,当用户点击“立即更换”后,搜狗壁纸和搜狗游戏大厅两款软件自动安装在了用户电脑中。原告认为被告的搜狗输入法等产品不具备检测用户上网环境、清理用户电脑垃圾等功能,搜狗输入法弹窗展现的“一键清理”、“一键清理优化”、“立即更换”等功能根本无法实现,其目的在于欺骗用户,从而使用户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大量下载并安装搜狗高速浏览器、一点浏览器、搜狗壁纸、搜狗游戏大厅等一系列搜狗产品。二被告因此获得巨额而非法的竞争优势、机会和利益。二被告的上述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同时也构成虚假宣传,大大削弱了原告作为合法的同业竞争者的竞争力,直接减少了原告同类产品的用户数和交易机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
被告: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并删除针对原告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被告在搜狐网首页、搜狗浏览器首页(www.123.sogou.com)、奇虎360网首页、腾讯网首页、新浪网首页、凤凰网首页、百度网首页显著位置,在《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第一版显著位置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持续100日,并在上述网站、媒体上公开刊登声明持续100日,予以消除影响;3、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万元人民币;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搜狗信息公司与搜狗科技公司共同答辩称:1、原告诉称被告的涉案行为均与原告无关,原告并非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其诉讼请求应当不予受理或应当被驳回起诉;2、本案原告奇虎科技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360相关软件产品的权利人,不应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3、搜狗输入法关于推荐安装搜狗浏览器、一点浏览器的弹窗行为属于正常的产品推荐行为,不构成对用户的欺骗、诱导行为,不存在任何侵权性,更不构成对360产品的不正当竞争;4、搜狗输入法关于推荐安装搜狗壁纸的弹窗行为亦属于正常的产品推荐行为,不构成对用户的欺骗、诱导行为,不存在任何侵权性,亦不构成对360产品的不正当竞争;5、事实证明,搜狗公司搜狗产品的安装均是建立在用户知情、用户选择的前提下进行,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不构成对原告产品的不正当竞争;相反,搜狗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诸多的360产品在用户电脑中的安装均系未有任何提示,强行安装,若原告是360产品的权利人,则证明原告才是真正捆绑行为的实施者。其对自身捆绑行为不进行任何反省、修改的情况下,反对搜狗公司的正常产品推荐行为进行恶意阻止和恶意商业诋毁,充分证明其无权提起本案诉讼;6、需要强调的是:本案中,奇虎科技公司指控的搜狗公司的所有涉案行为,均无任何针对360产品的行为,搜狗公司相关产品的安装、使用亦均是建立在用户自行选择的前提下进行,因此搜狗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奇虎科技公司的任何不正当竞争;7、奇虎科技公司主张的具体诉讼请求亦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被依法全部驳回。综上所述,搜狗公司的涉案行为属于正常的产品推荐,搜狗产品的安装使用均系用户自行选择确定,并不存在对360产品的不正当竞争。原告奇虎科技公司既非本案适格原告,其对搜狗公司的诉讼请求,亦客观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被全部驳回。被告恳请法院查清本案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原、被告主体资格方面的事实。奇虎科技公司是360安全中心网(域名为“360.cn”、“360safe.com”)的主办单位,在网站首页(www.360.cn)陈列有360安全浏览器、360极速浏览器、儿童安全桌面、360壁纸、360游戏大厅等软件供用户下载。奇虎科技公司是360安全浏览器软件V6.0、7.0.0.116版本的著作权人,也是360游戏大厅软件V2.0的运营方和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经营权利和维权权利的享有者。搜狗信息公司是搜狗输入法的著作权人,也是搜狗浏览器、搜狗游戏大厅的运营方、一点浏览器的主办方。搜狗科技公司是搜狗输入法(Mac版)V1版本、搜狗浏览器、搜狗壁纸的著作权人。原告奇虎科技公司以及被告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显示,原告和二被告的经营范围均涉及互联网产品及服务。
二、关于原告诉称的二被告弹窗行为事实。2015年3月27日,经奇虎科技公司申请,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涉案事实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5500号公证书显示:桌面右下角弹出“搜狗输入法提示您”窗口:“您的电脑桌面很久没有更换了。”点击“立即更换”按钮,桌面中间弹出“搜狗壁纸”窗口,提示正在下载最新版搜狗壁纸。点击“搜狗壁纸”窗口右下角的“关闭”按钮以及点击“搜狗壁纸”窗口右上角的“(”均无法停止下载最新版搜狗壁纸,一会儿提示搜狗壁纸安装成功。电脑桌面新增两个图标:搜狗壁纸、壁纸游戏专区。再次查看“开始”菜单和系统“控制面板”中的“程序和功能”,新增两个程序:搜狗壁纸和搜狗游戏大厅。2015年4月27日,经奇虎科技公司申请,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涉案侵权事实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7874号公证书显示:桌面右下角弹出“搜狗输入法提示您”窗口:“上网垃圾文件过多,请立即清理垃圾文件占用大量电脑空间,还容易泄露隐私,用搜狗浏览器上网,自动清理垃圾!”,并设置“一键清理”键。点击“一键清理”按钮,无任何安装界面情况下搜狗高速浏览器安装到电脑中。2015年5月28日,经奇虎科技公司申请,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涉案侵权事实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867号公证书显示:桌面右下角弹出“搜狗输入法提示您”窗口:“插件和上网垃圾,超过100M啦!浏览器插件和上网垃圾过多,拖慢上网速度,使用一点浏览器,深度清理优化,上网更快!”,并设置“一键清理优化”键。点击“一键清理优化”按钮,一点浏览器无任何安装界面情况下自动安装到电脑中。
三、关于原告因二被告涉案行为而受到损害的事实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搜狗输入法”软件通过非法弹窗获利及此行为造成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损失《评估报告书》,原告经营损失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11月15日,损失期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15日,共计22.5个月。其中显示:(一)“搜狗输入法”软件通过非法弹窗及虚假宣传、误导用户安装搜狗高速浏览器、一点浏览器、搜狗壁纸、搜狗游戏大厅增加用户和非法获利的金额推算:2013年12月31日至2015年11月15日安装上述四款软件的增加用户量合计为6718.15万户,非法获利金额4020.9万元。(二)360安全浏览器、360游戏大厅和360安全桌面用户损失量的确定: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15日以上三款软件受影响的用户量为1655.2万户。(三)单位价格的确定。360安全浏览器和360游戏大厅软件推广单价为2元/户,360安全桌面推广单价为1元/户。(四)损失评估值的确定。“搜狗输入法”软件通过非法弹窗影响360系列软件的损失金额合计为2611.2万元。庭审中,被告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提交了上海艾瑞市场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搜狗高速浏览器、360安全浏览器用户使用情况调查统计数据。其中趋势分析显示,2015年1-12月,360安全浏览器的“月度覆盖人数(万人)”为32,229.9(2015-01)-32,054.7(2015-02)-33,282.1(2015-03)-33,237.2(2015-04)-33,842.2(2015-05)-34,493.0(2015-06)-34,972,6(2015-07)-35,383.0(2015-08)-36,026.3(2015-09)-36,057.4(2015-10)-36,433.7(2015-11)-37,178.0(2015-12);搜狗高速浏览器的“月度覆盖人数(万人)”为8,106.0(2015-01)-7,995.1(2015-02)-7,865.2(2015-03)-7,387.7(2015-04)-8,050.9(2015-05)-7.481.7(2015-06)-7,199.9(2015-07)-7,034.3(2015-08)-6,983.9(2015-09)-7,077.4(2015-10)-6,959.7(2015-11)-6,944.6(2015-12)。另2015年1-12月上述两款软件的“日均覆盖人数(万人)”与“月度覆盖人数(万人)”的趋势分析基本一致。原告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130000元、公证费17300元、评估费230000元。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原、被告之间所有或运营的上述同类软件能够在同一电脑上兼容安装、运行。以上事实,有(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5500号公证书、(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7874号公证书、(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867号公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评估报告书》、网络打印件、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评估费发票、上海艾瑞市场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搜狗高速浏览器、360安全浏览器用户使用情况调查统计数据打印件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争议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二、被告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被告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庭审中,被告辩称本案原告奇虎科技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360相关软件产品的权利人,不应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奇虎科技公司在其主办的网站首页(www.360.cn)陈列有360安全浏览器、360极速浏览器、儿童安全桌面、360壁纸、360游戏大厅等软件供用户下载。其也是360游戏大厅软件V2.0的运营方和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经营权利和维权权利的享有者。原告作为360安全浏览器、360极速浏览器、儿童安全桌面、360壁纸、360游戏大厅等软件的下载提供方,通过终端用户对上述软件的下载使用行为,从而获得相应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利益,他人不得对此合法权益加以侵害,原告奇虎科技公司有权就涉嫌侵害其相应商业信誉和经济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故对被告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的此项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庭审中,被告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辩称其涉案行为均与原告无关。
本院认为,作为被告,搜狗信息公司是搜狗输入法的著作权人,也是搜狗浏览器的运营方、一点浏览器的主办方;搜狗科技公司是搜狗输入法(Mac版)V1版本、搜狗浏览器、搜狗壁纸的著作权人。其和原告拥有著作权或运营的同类软件在性质、功能、技术实现方式以及其所满足的用户需求方面均存在着相同或近似。虽然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原、被告之间所有或运营的上述同类软件能够在同一电脑上兼容安装、运行,但基于以上软件相同或近似性认定,软件安装运行的兼容性并不能掩盖原、被告上述同类型软件可替代的事实;即便其能够在同一台电脑上兼容安装、运行,终端用户对于一款软件运行界面的熟悉度和操作习惯的养成,也会使其减少对其他同类型软件的选择和使用。故对被告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的此项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奇虎科技公司与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在以上涉案软件方面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
二、被告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可见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并行的立法目的,均为该法所保护的法益。其对竞争关系的保护分为两个层面,一是维护具有竞争关系的竞争者之间的正当竞争关系,二是禁止竞争者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取比其他诚实正当的经营者更多的交易机会。
被告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辩称搜狗输入法关于推荐安装搜狗浏览器、一点浏览器、搜狗壁纸的弹窗行为属于正常的产品推荐行为,且其安装是建立在用户知情、用户选择的前提下进行的,并不构成对原告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被告搜狗输入法在弹窗中提示用户电脑上网垃圾过多,需要清理,以及搜狗浏览器上网自动清理垃圾等信息的前提下,设置“一键清理”键,等于明确告知用户,只要其点击“一键清理”键,即可实现对搜狗输入法弹窗提示信息中上网垃圾的处理。但事实上,这一点击行为只是完成了搜狗高速浏览器的安装,而并未达到一键清理上网垃圾的效果;在搜狗输入法弹窗提示用户信息和设置“一键清理优化”键,完成一点浏览器的安装过程中亦存在同样的情形;在搜狗浏览器弹窗出现更换电脑桌面的信息和点击“立即更换”按钮后,所能完成的仅仅是“搜狗壁纸”的安装,其使终端用户无法达到立即更换桌面的目的,而这一过程中相关“关闭”按钮和“(”按钮的“失灵”,则使消费者丧失了拒绝相关产品的权利;“搜狗游戏大厅”软件在终端用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安装,直接剥夺了终端用户的选择权。总结被告的涉案行为,多为在涉案软件的安装过程中,没有设置“继续安装”、“取消安装”等可供用户选择的按钮,而是直接将“一键清理”、“一键清理优化”、“立即更换”与软件的安装功能绑定在一起,使得用户在点击上述按钮的同时,就安装了二被告的涉案软件。故对被告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的此项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经营者利用其所有或运营的软件作为载体,进行广告宣传和产品推介属于正常的商业竞争行为,但不可逾越对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边界。二被告所有的搜狗输入法所采取的上述弹窗推介和随后涉案四款软件的安装行为,在剥夺终端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同时,挤占了其他同类型竞争者的交易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的搜狗输入法软件不具备检测用户上网环境,弹窗提示上述两款浏览器能够进行上网垃圾清理等内容构成虚假宣传,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二被告是否应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综上所述,二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被告应当停止利用搜狗输入法弹窗进行涉案信息内容提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本案不涉及人身权被侵犯而应承担责任的情形,故对于奇虎科技公司有关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二被告利用搜狗输入法弹窗内容误导终端用户安装相关涉案软件,故奇虎科技公司提出的消除影响的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以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之影响为限。对于经济赔偿,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搜狗输入法”软件通过非法弹窗获利及此行为造成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损失《评估报告书》,但针对“搜狗输入法”软件通过非法弹窗影响360系列软件的用户损失和金额损失的计算,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上述损失系二被告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而《评估报告书》中对“搜狗输入法”软件通过弹窗行为安装搜狗高速浏览器、一点浏览器、搜狗壁纸、搜狗游戏大厅推算的获利金额并非仅为被告侵权获利所得,且《评估报告书》中对原告损失或被告获利的计算时间远早于其公证时间。基于上述理由,本院对原告上述的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不予采纳。庭审中,被告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提交了上海艾瑞市场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搜狗高速浏览器、360安全浏览器用户使用情况调查统计数据,以证明“搜狗输入法”的弹窗行为安装的搜狗高速浏览器并未对原告所有的360安全浏览器的安装造成影响。其中显示原告所有的360安全浏览器2015年月度和日度覆盖人数呈上升趋势,而二被告所有或运营的搜狗高速浏览器2015年月度和日度覆盖人数呈下降趋势。
本院认为,市场竞争有别于市场占有,市场竞争的形式远比市场占有丰富,其并非仅体现为竞争者之间市场占有此消彼长的态势。应当说,技术发展、市场供给、竞争手段、产品体验、营销策略等诸多竞争因素均可能对一定时期内某一产品用户数量的涨跌产生影响。随着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不断进步,相关应用软件仍处于发展上升期,用户终端数也在不断增长。各款浏览器软件用户覆盖数量的增减并不能证明被告涉案不正当行为对原告涉案产品的交易机会未造成影响,故对二被告的此项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因原、被告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奇虎科技公司的实际损失,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取得的违法获利,本院综合考虑二被告所有或运营的搜狗输入法涉案弹窗行为的内容、性质、范围、导致后果,原、被告双方涉案产品的市场份额、二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予以确定。关于合理支出部分,本院将综合考虑原告支出的合理性、必要性,确定数额。奇虎科技公司提出500万元的赔偿主张过高,本院不予全部支持。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并删除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搜狗浏览器首页(网址为www.123.sogou.com)显著位置连续三日刊登声明,就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一百万元人民币;
四、驳回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万六千八百元,由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万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万六千八百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长 吴 献 雅
审判员 陈依卓宁
审判员 闻 汉 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郭 子 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