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07执1397号

裘冰凝与王秀英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裘冰凝,王秀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7执1397号申请执行人裘冰凝,女,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王秀英,女,192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秀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秀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2305元(含执行费人民币1265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伟民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潘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