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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005号

王伟诉吴明才、薛巧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伟,吴明才,薛巧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005号原告王伟,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吴明才,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薛巧辉,女,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伟与被告吴明才、薛巧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吴明才住址不准确,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也不能另行提供被告准确住址。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玮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逄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