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9执209号
申请执行人:林美龙。
被执行人:徐联攀。
被执行人:潘春连。
被执行人:江苏汇昌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温泰商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业己受理申请执行人林美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联攀、潘春连、江苏汇昌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徐联攀、潘春连、江苏汇昌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徐联攀、潘春连、江苏汇昌建材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各5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卫忠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夏晓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