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81执351号

郑建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建溪,郑淑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351号申请执行人郑建溪,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执行人郑淑娜,女,199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建溪与被执行人郑淑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建溪于2016年3月2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龙海市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6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伟雄

审 判 员  熊雯雯

代理

审判员  黄俊鹏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林道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