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1246号原告谢桂花,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韩永健,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桂花诉被告韩永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谢桂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桂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333元,由原告谢桂花负担。
审判员 王乃富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吴永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