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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民初1246号

谢桂花诉韩永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桂花,韩永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1246号原告谢桂花,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韩永健,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桂花诉被告韩永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谢桂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桂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333元,由原告谢桂花负担。

审判员  王乃富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吴永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