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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民初2064号

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广西晨洋达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田东县那拔镇那练村辉绿岩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1-10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晨洋达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田东县那拔镇那练村辉绿岩矿,杨子扬,杨永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2064号

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6号环球时代22层。

法定代表人:苏泉毅。

委托代理人:梁展,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兰宇,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西晨洋达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6号上东国际T3栋2916号。

法定代表人:杨子扬。

被告:田东县那拔镇那练村辉绿岩矿,主要经营场所:田东县那拔镇那练村。

负责人:杨子扬,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杨子扬,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告:杨永鹏,男,199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广西晨洋达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田东县那拔镇那练村辉绿岩矿、杨子扬、杨永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被告杨子扬已于2016年1月25日死亡,且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因此,本案应予中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案的审理。

审 判 长 邵 晨

人民陪审员 王 莉

人民陪审员 姜彩霞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宋文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