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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1740号

原告张夫学与被告周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夫学,周守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1740号原告张夫学。被告周守刚。

原告张夫学与被告周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马会婷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夫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夫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张夫学负担(原告已预交197元,本院退还98.5元)。

代理

审判员  马会婷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银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