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1740号原告张夫学。被告周守刚。
原告张夫学与被告周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马会婷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夫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夫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张夫学负担(原告已预交197元,本院退还98.5元)。
代理
审判员 马会婷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银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