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80号原告张莹,女,1985年3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志刚(原告张莹之夫),男,1985年1月6日出生。被告李品超,女,1985年2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莹诉被告李品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莹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莹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四元,由原告张莹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沈征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韩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