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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80号

张莹与李品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张莹,李品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80号原告张莹,女,1985年3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志刚(原告张莹之夫),男,1985年1月6日出生。被告李品超,女,1985年2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莹诉被告李品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莹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莹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四元,由原告张莹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沈征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韩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