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12民初87号
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7123108-8)。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江北大道****号***室。代表人:陈卓,该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朱亮,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辉,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浩,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宁波市鄞州区。
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奥物业)与被告李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斌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奥物业的委托代理人朱亮、彭辉,被告李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浩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奥物业起诉称:原告系宁波市鄞州区爱居公寓小区物业管理方,被告系该小区业主。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物业服务相关事宜及收费标准等。至2015年12月底,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等费用4063.80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3884.10元,公共设施日常维修费179.70元,及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58.90元(暂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止,直至付清日止)。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住户资料卡及房屋确认表,费用催缴函,及各项工作记录、工作简报等。
被告李浩辩称,尚欠原告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3884.10元,公共设施日常维修费179.70元属实。但因原告未尽到管理服务之责故拒付。原告未尽到管理之责主要有对房屋渗水未进行维修,绿化、卫生工作等未尽责。原告提交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住户资料卡及房屋确认表,费用催缴函,被告无异议;对原告补充提交的各项工作记录、工作简报等,因被告中途退庭(第二次庭审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经审查,上述证据系原件,无明显瑕疵,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故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未能就其辩称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李浩系宁波市鄞州区嵩江中路300号爱居公寓小区24-2406室业主。双方在2013年7月3日于房屋交付时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其中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的公寓房物业综合服务费和公共设施日常维护费按其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为每月每平方米4.2元,物业服务费按12个月为一个周期交纳,于每周期起始日起30日内交付,逾期交付按日3‰计收违约金。现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物业服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3.6元,日常公共维护费以每年每平方米2元计算。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物业服务费3884.10元,公共设施日常维修费179.7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作为小区业主,其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应当按照双方的合约按期交纳物业费,逾期不交显属违约,按约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费率过高,现原告自行调整至按年费率24%计收,予以准许。
被告提出的辩称因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难以支持。现原告要求被告方支付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及公共设施日常维修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李浩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物业服务费3884.10元,公共设施日常维修费179.70元,合计4063.80元,并支付违约金258.90元(至2015年12月31日止;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日止的违约金以应付未付的物业服务费及公共设施日常维修费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给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斌 红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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