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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50-2号

胡明喜与潘莉莉、浙江天外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3-10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明喜,潘莉莉,浙江天外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天外绿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唐云松,胡国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50-2号原告胡明喜,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委托代理人叶青,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莉莉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告浙江天外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红丰路1600号。法定代表人唐云松。被告湖州天外绿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红丰路1600号。法定代表人唐云松。被告唐云松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家住湖州市吴兴区。被告胡国琴女,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家住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明喜与被告潘莉莉、浙江天外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湖州天外绿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被告唐云松、被告胡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明喜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明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559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胡明喜负担。

审 判 长  蔡 娟

人民陪审员  钱素春

人民陪审员  沈亚萍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

书 记员  严亚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