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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行审39号

松原市国土资源局与班立民国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松原市国土资源局,班立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702行审39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德明。委托代理人高望。委托代理人王强。被执行人班立民。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编号:20157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吴佳坤

人民陪审员  张晓明

人民陪审员  李红卫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毕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