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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执239号

岳长拴与吕永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1-17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岳长拴,吕永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6执239号申请执行人岳长拴,男,1958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被执行人吕永钢,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5)迎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永钢存款人民币八万七千三百八十八元(含本金八万三千一百三十九元、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六十三元、执行费一千六百八十六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玉山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郭 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