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6执34-2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亭区府前东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褚晓曙,理事长
被执行人:公方席,农民。
被执行人:温传芝,农民。
被执行人:闫业保,农民。
被执行人:张忠河,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山商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闫业保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卫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桂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