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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6执34-2号

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公方席、温传芝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6执34-2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亭区府前东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褚晓曙,理事长

被执行人:公方席,农民。

被执行人:温传芝,农民。

被执行人:闫业保,农民。

被执行人:张忠河,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山商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闫业保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卫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桂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