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3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鼎盈文化传媒文化有限公司。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泽慧。
上诉人重庆鼎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居间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8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合同签订地在渝中区,应当由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居间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约定向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向黔江区法院起诉后,上诉人称合同签订地在渝北,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均认可合同签订地在渝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向约定管辖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玥
审 判 员 杨超凡
代理
审判员 潘国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杜万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