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元法执字第660-2号

李志强申请执行王强、胡士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志强,王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660-2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强,男,60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王强,男,47岁,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7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强账户存款16100元,此款划至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占武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杨志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