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660-2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强,男,60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王强,男,47岁,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7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强账户存款16100元,此款划至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占武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杨志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