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981号申请执行人白海生,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陕西甘泉县人,甘泉县城关镇凤凰区居民,现住甘泉县城内。被执行人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龙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22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科,系该公司董事长。白海生申请执行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10元及执行费490元并承担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2016年3月11本院将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39510元扣划至本院执行专户。后本院提取了执行费490元,申请执行人白海生领取了该案件款并放弃了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 强
审判员 演晴利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赵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