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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1745号

吴春梅与杭州三星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6-0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春梅,杭州三星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1745号

原告:吴春梅,女,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被告:杭州三星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三墩大桥南。

法定代表人:陈桂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梅诉被告杭州三星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春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春梅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东篱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金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