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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818号

王艳军与周伯平、刘邦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5-18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艳军,周伯平,刘邦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818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军,女,汉族,1968年4月24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被执行人周伯平,男,汉族,1963年4月9日出生,四川省合川县人。被执行人刘邦友,男,汉族,1964年2月8日出生,四川省合川县人。关于王艳军与周伯平、刘邦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5年10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63008.33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核实被申请执行人周伯平、刘邦友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件无法一次性在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审判长 周 洪

审判员 徐树荣

审判员 罗梅佳二一〇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黄凌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