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第138号
原告:蔡锦云,女,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委托代理人:孙维民,男,汉族,1970年12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蔡锦云丈夫。
被告:滁州新扬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2334168-5。
法定代表人:宁宗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蔡锦云与被告滁州新扬电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石有维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张 恒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