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执442号申请执行人曹兆林。被执行人葛乃余。曹兆林与葛乃余身体权纠纷一案,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开民初字第008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葛乃余应给付申请人曹兆林32710.44元、案件受理费等72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3438.4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葛乃余暂无现金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曹兆林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葛乃余暂无现金履行能力,申请人曹兆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毛国彬执行员 凌世林执行员 韩潇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洪晓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