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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执442号

曹兆林与葛乃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兆林,葛乃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执442号申请执行人曹兆林。被执行人葛乃余。曹兆林与葛乃余身体权纠纷一案,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开民初字第008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葛乃余应给付申请人曹兆林32710.44元、案件受理费等72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3438.4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葛乃余暂无现金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曹兆林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葛乃余暂无现金履行能力,申请人曹兆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毛国彬执行员  凌世林执行员  韩潇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洪晓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