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241号
原告:孙天强,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马超,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建均,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宋竞争,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程磊,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天强诉被告魏建均、宋竞争、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魏建均、宋竞争、程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新宏
审 判 员 张 艺
人民陪审员 刘 慧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孟 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