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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241号

孙天强与魏建均、宋竞争、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天强,魏建均,宋竞争,程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241号

原告:孙天强,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马超,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建均,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宋竞争,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程磊,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天强诉被告魏建均、宋竞争、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魏建均、宋竞争、程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新宏

审 判 员  张 艺

人民陪审员  刘 慧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孟 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