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民终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彦林,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30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付秀,女,汉族,生于1966年12月17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莹,女,汉族,生于1990年6月7日,住湖北省潜江市。
上诉人邹彦林、杨付秀因与被上诉人刘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3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邹彦林、杨付秀以其与被上诉人刘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邹彦林、杨付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邹彦林、杨付秀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余海
审判员 廖巍
审判员 陶延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龚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