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2765号原告林翠萍。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湖岭镇支行。负责人娄爱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翠萍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湖岭镇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翠萍于2016年4月1日以已实现诉讼目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翠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翠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翠萍负担。
审 判 员 薛箴言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
书记员 周晨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