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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刑初436号

应永雷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5-16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永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02刑初436号公诉机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应永雷,男,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2014年11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9月7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辩护人张琼霞,浙江凯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公诉刑诉[2016]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永雷东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应永雷及辩护人张琼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应永雷利用腾讯微信通信软件,以其微信号×××,先后以“人生如茶!”、“舍5其谁”的微信名在其组建的“等什么、甩起来”的淫秽视频交流微信群内,发布淫秽视频文件79部。经鉴定,其中66部视频属淫秽物品。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应永雷处扣押银色苹果手机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应永雷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电子数据复制件制作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谢某,4、郑某,4的证言;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视频文件;被告人应永雷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永雷利用通信软件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应永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应永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应永雷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应永雷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银色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王进炎

二○一六年四月一无

书 记 员  段梦园?PAGE?3??PAGE?3?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