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民终2765号

上诉人黄某与被上诉人肖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27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男,1972年1月27日生,汉族,自由职业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女,1978年6月7日生,汉族。

上诉人黄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民初字第4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黄某未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武 琼

审 判 员  徐松松

代理

审判员  陈晓霞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汤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