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27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男,1972年1月27日生,汉族,自由职业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女,1978年6月7日生,汉族。
上诉人黄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民初字第4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黄某未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武 琼
审 判 员 徐松松
代理
审判员 陈晓霞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汤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