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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执字第3992号

申请执行人耿丽萍与被执行人陈平、颜卫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耿丽萍,陈平,颜卫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3992号申请执行人耿丽萍。被执行人陈平。被执行人颜卫菊。申请执行人耿丽萍与被执行人陈平、颜卫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4)丹后民初字第017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陈平、颜卫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耿丽萍借款7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110元,由被告陈平、颜卫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陈平、颜卫菊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信息,被执行人陈平、颜卫菊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颜卫菊名下位于界牌新村(房屋产权证号:丹房权证界牌字第××号)的房产一套和被执行人陈平名下车牌号为苏L×××××和苏L×××××的汽车各一辆,后被执行人颜卫菊履行了35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颜卫菊名下位于界牌新村(房屋产权证号:丹房权证界牌字第××号)房产的查封。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丹后民初字第017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俊建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贺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