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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664号

定州市宝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武芹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定州市宝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芹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664号申请执行人定州市宝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定州市宝塔花园生活小区。法定代表人赵宝才,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芹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定州市宝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芹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定州市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王晓丽

审判员  杨亚飞

审判员  李 郁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崔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