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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81执433号

周光伟与蒋进、张中琴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光伟,蒋进,张中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433号申请执行人周光伟,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蒋进,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长。被执行人张中琴,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作出的(2016)川1781民初11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蒋进、张中琴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周光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中琴在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扣划9500元至万源市人民法院代管资金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兰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龚家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