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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360号

宁夏连湖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优之菜农业产业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夏连湖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宁夏优之菜农业产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360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连湖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连湖农场场部。

法定代表人:赵玉琪,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优之菜农业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连湖农场场部。

法定代表人:罗畅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宁夏连湖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优之菜农业产业有限公司(2014)青调确字第403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土地承包费374885元,负担申请费5523元,共计380408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调确字第403号确认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兵

审 判 员  XXX

代理

审判员  杨志毅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马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