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6执180-1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薛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53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冯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薛某某在中国民生银行5000000000017703128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2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青锋
代理
审判员 刘亚清
代理
审判员 辛亚阁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文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