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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行辖72号

王永刚行政登记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3行辖72号原告王永刚诉被告郯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张文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郯城县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该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妥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孙诚霞

人民陪审员  邢 志

人民陪审员  赵 亮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彭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