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3行辖72号原告王永刚诉被告郯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张文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郯城县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该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妥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孙诚霞
人民陪审员 邢 志
人民陪审员 赵 亮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彭倩倩
王永刚行政登记管辖裁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3行辖72号原告王永刚诉被告郯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张文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郯城县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该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妥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孙诚霞
人民陪审员 邢 志
人民陪审员 赵 亮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彭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