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财保79号申请人黄某,男,汉族,1975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罗某,男,汉族,1969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黄某与被申请人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235000元),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罗某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街道X支路X号X幢X房产。原告黄某自愿用其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大道东段X号X幢X号房产为本案保全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罗某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街道X支路X号X幢X房产。
二、查封原告黄某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大道东段X号X幢X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陈燕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