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民终727号

郝荣忠与石初林、许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石初林,许明,郝荣忠,马德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7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初林。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明。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亚泉,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荣忠。委托代理人张海兵,如皋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德良。

上诉人石初林、许明因与被上诉人郝荣忠、马德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5)皋石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初林、许明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石初林、许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初林、许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上诉人石初林、许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倪红晏

审 判 员  曹 璐

代理

审判员  刘 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红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