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3722号
原告:周志能,男,汉族,1950年6月6日出生,户籍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被告:惠州安盈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麦地路高树塘2栋第2层。
法定代表人:夏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能与被告惠州安盈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能于2016年4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志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钟志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莉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