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64号原告赵某。被告李某。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伟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赵洪俊 百度搜索“”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64号原告赵某。被告李某。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伟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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