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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01行审763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李湛庭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9-01-12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李湛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审76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

法定代表人:彭高峰,主任。

委托代理人:赖伊玲,系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李湛庭,男,汉族,1949年6月12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云国土行处〔2015〕194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云国土催告〔2015〕194号《土地行政处罚催告履行通知书》中未载明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事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且催告书应当载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请执行人在催告时未告知被执行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被执行人的权利存在重大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作出的云国土行处〔2015〕194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熊晓风

代理

审判员  林锡宏

代理

审判员  许 青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晓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