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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1303号

马全与济南市历城区空港海鲜馆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全,济南市历城区空港海鲜馆,山东泰山大XX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1303号原告马全,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被告济南市历城区空港海鲜馆,住所地济南国际机场。经营人张志强,经理。被告山东泰山大XX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法定代表人王学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全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空港海鲜馆、山东泰山大XX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全于2016年3月2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全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3元,由原告马全负担。

审判员  李裕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娄焕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