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548号
原告:何奇。
委托代理人:金忠华,浙江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细莲。
被告:董宏县。
第三人:浙江盛世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三槐里18号1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童浩。
委托代理人:刘翠姣,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奇诉被告林细莲、董宏县及第三人浙江盛世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奇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细莲、董宏县及第三人浙江盛世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奇负担。
审 判 长 王国仕
人民陪审员 郭函丽
人民陪审员 梁 波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晓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