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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4225号

松原市宁江区吉通驾驶员培训学校诉吉林麦克福源制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松原市宁江区吉通驾驶员培训学校,吉林麦克福源制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225号

原告:松原市宁江区吉通驾驶员培训学校,地址松原市宁江区文化街。经营者:贾振涛,男,1969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文化街。

委托代理人:郭华东,男,1976年8月29日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民主街。

被告:吉林麦克福源制药有限公司,地址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东路。法定代表人王剑英,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晓棠,单位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宁江区吉通驾驶员培训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648元,由原告承担824元;其余824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倪 华

人民陪审员  郑淑英

人民陪审员  范红华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