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225号
原告:松原市宁江区吉通驾驶员培训学校,地址松原市宁江区文化街。经营者:贾振涛,男,1969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文化街。
委托代理人:郭华东,男,1976年8月29日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民主街。
被告:吉林麦克福源制药有限公司,地址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东路。法定代表人王剑英,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晓棠,单位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宁江区吉通驾驶员培训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648元,由原告承担824元;其余824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倪 华
人民陪审员 郑淑英
人民陪审员 范红华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