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1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久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艳菊。原审第三人徐州市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田久迎因与被上诉人王艳菊、原审第三人徐州市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5)邳民初字第3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向田久迎送达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全民
代理
审判员 程 叶
代理
审判员 胡元静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苗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