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商终字第4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夏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北京中邦吉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北京夏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兴贸三街**号院**号楼**层1609。
法定代表人:吴月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孔,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万山,北京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联合医院。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马市街*号。
法定代表人:许建东,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孙敬芝,该医院工会主席。
上诉人北京夏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德州联合医院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1)德城商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1)德城商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621元,依法退还上诉人北京夏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孔祥波
审 判 员 魏 涛
代理
审判员 宋珊珊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