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289号原告河南省安泰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凤明。委托代理人王忠锋,河南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玉生,男,汉族。被告安阳市耀元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瑞芹。委托代理人江源。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安泰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玉生、安阳市耀元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安泰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河南省安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于利军
审 判 员 雷 扬
人民陪审员 陈艳琦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蓓 微信公众号“”